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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的名义:在美国做个媒体人

艾迪留学 2015年6月13日
本文标签关键词: 留学生 海外趣闻

学期伊始,教授布置的第一个作业就是街访(On-street interview)。顾名思义,就是随机拉住大街上的人就某个特定话题开始巴拉巴拉问,然后汇总采访写稿子,主要锻炼媒体人的胆大心细(厚脸皮)和临场应变能力。而且街访对象要尽量兼顾多种群体,不要由于调查样本的局限性而削弱了报道的客观性。

编者按:那个写过《堂吉诃德》的西班牙勇士塞万提斯曾经说过:“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而当堂吉诃德这个略显“迂腐”的老头举着长矛,力战风车,做着理想主义者的白日梦时,我也整理行囊,心怀我的新闻理想,迎着青天白日下的美国星旗,来到了这个以“自由”而闻名的国度—美国。

当然,一切“自由”都有边界。

我所在的爱默生学院(Emerson College)地处波士顿downtown,创立于1880年,是所老牌的传媒院校,学校的Journalism研究生项目为期两年,较侧重于实践和小班教学。波士顿作为美国报纸的发源地,当地媒体新闻业发达,也为我寻找选题和新闻素材提供了不少便利。

学期伊始,教授布置的第一个作业就是街访(On-street interview)。顾名思义,就是随机拉住大街上的人就某个特定话题开始巴拉巴拉问,然后汇总采访写稿子,主要锻炼媒体人的胆大心细(厚脸皮)和临场应变能力。而且街访对象要尽量兼顾多种群体,不要由于调查样本的局限性而削弱了报道的客观性。

一开始,虽然自认为已足够厚脸皮,但要随便拉住一个路人开始闲扯还是会觉得不好意思,再加上部分语言障碍,比如会担心发音不标准被嘲笑或者对方听不懂之类的鸡毛问题,这个“鼓起勇气,迈出第一步”的过程真的在当时的我看来还挺漫长的。但后来发现,只要有勇气开口说出第一句话,一切都会渐渐变好,让别人信任的前提是首先要对自己有自信。 很快,我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美国人并不在意你的发音问题(当然还是努力练习做到尽量native),只要能够有效沟通就好。而且随机在大街上拽住路人甲乙丙丁就开始聊的好处是:经常会惊现非常有趣而神奇的对话。

比如,我第一个街访的内容是询问受访者对于ISIS的看法。对,就是那个全称叫“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天天玩儿斩首发视频的恐怖组织。当时收集到的答案简直是血腥与智慧并存。采访的十个人里,有六个人都说应该干掉他们(kill them all),于是我追问:可是好多恐怖分子混在平民中,一个炸弹过去岂不是有无辜者被牵连,他们就答没关系啊,少数人的牺牲是有意义的。

事实上,虽说样本有限,但上述典型的“美式答案”中还是能够部分地反映出美国人的直线思维和强弱逻辑,这些受访者只看到ISIS杀害美国人的恶劣行为,并不关心这些行为背后的社会历史原因(比如伊拉克战争和美国强权干涉之类)。生命权是基本权利,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当然,权利从来都是有国界的。还有一个学生小哥还一脸激动地跟我讲要身怀GPS,混入恐怖组织中当间谍,然后将其据点定位,让美国这边迅速派轰炸机进行定位袭击(事实上,确实有很多美国人加入ISIS)。真是机智的小伙伴!

于是就这样,在ISIS的血腥与暴力中,我开始了在波士顿的媒体人生活。除了最初简单的街访,随后我不断经历并逐渐适应各式各样的采访和调查,各种现场events,hearing, meeting还有约好的phone interview或者face-to-face interview。

在和各式各样的人聊天和交流的过程中,作为一个媒体人,作为时刻需要保持客观理性的观察者和记录者,我亲身体悟着中美文化的碰撞,感受着中美两国媒体环境的差异,并将其记录下来。

而所有的心得汇总起来总是跟一个词有关:自由。

事实上,在美国做新闻有时还没国内“自由”。

最初写报道时最深切的感受并非英文写作和中文写作的巨大差异,而是教授对于每篇报道的source list和attribution(署名)简直到了严格到令人发指的程度。除特殊情况如涉及政府官员或敏感话题时,允许使用匿名,所有采访对象必须有全名和联系方式,否则这个素材绝对不能用。而诸如国内报道中遍地的“据刘某某说,据王某某说,据张某某说”等现象,在美国的报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

听学姐说过的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有一次上课期间,老师派她们出去街访,结束后回到教室,老师发现有一个同学的采访对象的last name没有拼对,而正确的类似可能拼法有很多种,于是老师怒了,当即让这个同学去刚才采访的大街上找到这个人并确认其真实信息。

另一个媒体人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每次采访前,必须要跟受访者确认采访内容是否可以“on the record”,即受访者同意其所说的任何话都可以被记录,发表和直播(anything the source says can be reported, published, or aired)。如果没有说明就直接采访并随后将内容发表则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有的时候在采访某些政治家或敏感人物时,受访者要求“off the record”,于是记者无法发表对话内容,但可以讲从这个人处了解到的信息去和另一个人确认,并获得另一个人的“on the record”允许,也算是一种迂回的达成目标的方式。

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国内颇具争议的“暗访”。由于国内没有严格的record规定,很多记者都会采取“暗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并获取信息。政策上对于此类“隐蔽性录音和拍摄”的行为亦没有有效约束。广电总局对于广播电视媒体涉法涉案类节目的报道,虽然要求“在通常情况下,不得采用隐蔽拍摄、录音等‘隐形采访’手段”,但是在媒体具体的调查性报道中,对于“通常情况”与“非常情况”的界定则模糊不清。事实上,在国内媒体界,“暗访”是进行调查时的常用有效手段,与美国的媒体行规形成鲜明对比。

与上述采访操作规范上的“不自由”相比,采访本身较国内而言则显得相对“自由”。

大多数美国人都非常愿意跟记者交流,除了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以外,无论是评论政治家也好,点评时事也好,并没有什么特别的顾虑。这种自由而轻松的谈话氛围当然也更加有利于记者进行追问和挖掘,并进而获得更多有效信息。这种记者和受访者双方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源于美国整个自由民主的氛围能够给予采访对象拥有较大的言论自由空间,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群众对美国记者的信任,尤其是对于大多数新闻报道真实性及客观性的坚信。

而国内的情况则不同,首先,众多虚假歪曲报道导致群众不信任媒体,其次,由于大环境的原因,无论是受访者回答问题还是记撰稿,都会顾虑更多,因此很多时候在采访过程中,由于采访者和受访者双方的互不信任和沟通不畅造成了某种信息不对称,并且随后在撰稿和报道过程中,由于特殊的政治社会氛围和行规,又会造成第二次信息不对称。于是社会成本继续增加,“自由”依旧任重而道远。

而“自由”的边界究竟是谁界定的呢?

美国对内拥有一种“自由”,对外,则以国家为单位界定另一种“自由”。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为了自我防卫。于是,美国以“自由”的名义,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干涉中东地区,打击ISIS。中国则对内以“自由”的名义,亦是出于“自我防卫”(同时也相当于“国家防卫”)的目的,对“个体自由”进行界定,在此意义上,个体的“不自由”是为了整体的“自由”。

这些不同的界定方式是植根于中美各自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各有各的智慧,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谁对谁错。没有任何国家机器可以脱离群众界定“自由”,也没有任何个体可以脱离整体界定“自由”,在对“自由”的理解和实践中,所有人都是受害者,所有人都是共谋。

而新闻人要做的就是客观而理性地记录事实,传递信息,给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群众提供更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自由”的名义为不断重新界定“自由”提供更大的空间,指导我们的则是“思想的自由”。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1929年美国诉施维默案判决书中写道:“如果宪法中有任何一项原则比其他的都更势在必行,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则——这不仅仅是那些与我们志同道合者思想的自由,还包括那些我们所憎恨思想的自由。”

今天,堂吉诃德那个略显“迂腐”的老头依然举着长矛,力战风车,做着理想主义者的白日梦,用他的血与肉碰撞现实坚硬的外壳。

而总有一个桑丘或无数个桑丘正跟随他踏上真正的骑士之路—以“自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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